
宋女士和李先生相识于1990年,恋喜欢8年后两人喜结连理,2003年三月双方生育一子。不过儿子的出生并没给小家庭带来欢乐。
法庭上宋女士诉称,其丈夫在婚前婚后经常“收养”数名男孩,不但让男孩在家里居住,有的时候还睡同一被窝,有同性恋倾向。她对此不堪忍受,于2004年十二月离家,双方分居到现在。
被告李先生则辩称,自己根本没同性恋方式,所谓男孩都可能是朋友,逢年过节来家中玩而已经,希望妻子不要过虑,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心转意。
面对丈夫的否认,宋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举证“丈夫情人”的证人证言,可是事和愿违,该“情人”断然否认被告有同性恋方式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宋女士称被告李先生有同性恋倾向,不过未供给相应证据予以证明,故法院不予采信。现被告表示以后会尊重原告,双方应齐心协力相互信任,据此,法院作出了上面所述判决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