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本报清远讯 据阳山县人民法院昨通报,近些天,阳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报复泄愤而投放危险物质案作出判决,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柱、梁某泉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。
据法院调查,两被告人就读小学期间的时候经常受到处罚,因此产生怨恨。2011年三月二十四日,两被告人携带一瓶“敌敌畏”、两瓶“甲胺磷”和一瓶驱虫粉去到原就读小学,将农药投入二楼老师办公室内的电热水壶,还有其他饮料瓶、煮食、饮用器具里以后离开作案现场。校长黄某上班后用电热水壶煮开水的时候闻到刺鼻农药味,因此报警。
经阳山法院审理,被告人梁某柱、梁某泉故意实施投放有毒害性物质,该方式完全危害公共安全,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,不过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,可从轻处罚,且梁某柱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,依法可减弱处罚,遂作出上面所述判决。















